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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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分情况判断,婚前取得的股份本身一般为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可能属共同财产;婚内取得的股份若无特别约定通常为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若股份为一方婚前取得,该股份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公司经营或对股份进行增值操作,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特别约定,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分割股份,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您遇到公司股份分割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公司股份在夫妻关系中的归属需结合取得时间及增值情况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定为共有或个人财产。
1.婚前取得的股份,通常属于取得方的个人财产。若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公司经营、推动股份增值,该增值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份,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书面特别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需对该股份进行分割,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取得的公司股份,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取得股份,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公司经营或对股份进行增值操作的,该股份的增值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司股份,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书面特别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股份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需进行分割,双方可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提醒:
夫妻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公司股份的归属及增值部分分配,避免婚姻变化时产生纠纷;涉及股份分割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若股份是一方在婚前取得,一般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若一方在婚前取得股份,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公司经营、对股份进行增值,增值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若股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特别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离婚时需对该股份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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