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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包括儿媳

陶* 山西-朔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5.12.27 02:07:36 303人阅读

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否包括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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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儿媳为正常婚姻状态,无需刻意争取公婆遗产继承权,因为一般无此法定权利。

(二)若儿媳丧偶,想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获得公婆遗产,可在生活上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以此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025-12-27 08: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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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儿媳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和父母,儿媳对公婆遗产无法定继承权。
2.然而,存在特殊情况。丧偶儿媳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指在生活中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3.综上,一般儿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丧偶且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除外。

2025-12-27 07:5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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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儿媳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且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儿媳不在此列,所以通常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然而,如果儿媳丧偶,并且在生活上为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也就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遗产。现实生活中,继承问题较为复杂,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7 06:1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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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儿媳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儿媳对公婆遗产无法定继承权。但丧偶儿媳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表现为在生活上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为保障各方权益,建议如下:
1.公婆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确儿媳是否能继承遗产,避免后续纠纷。
2.若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经济支出凭证、照顾老人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
3.家庭成员之间应多沟通交流,在涉及遗产问题时,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维护家庭和谐。

2025-12-27 04:34: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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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一般的法定继承里,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和父母,儿媳并不在这个范围内,所以通常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2)然而存在特殊情况,当儿媳丧偶且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她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这里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表现为在生活中为公婆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

提醒:
丧偶儿媳若主张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从而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需提供相应证据。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7 03:59:41 回复

对于第一顺位继承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对于第一顺位继承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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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1 250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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