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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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产,依物权登记原则,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这是对房产初始产权归属的明确界定。
(2)关于婚后该房产出租收益的归属,存在不同认定方式。若依据法定孳息规则,婚后取得的租金作为法定孳息,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3)但考虑到房屋出租存在管理等劳动投入,需区分孳息和管理行为产生的收益。单纯的孳息性质租金归产权方个人,而因婚后管理投入产生的额外增值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举证。
提醒:
在处理此类房产出租收益纠纷时,需保留好管理投入等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明确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产婚后出租收益的归属,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协议,对该收益的归属进行约定。
(二)若没有协议,产权方应保留好证明房屋出租未进行婚后管理投入的证据,如委托专业中介管理且未额外付出劳动的相关材料;另一方若主张有管理投入产生额外增值收益,需提供参与管理的证据,如与租客沟通记录、维修房屋支出凭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婚前一方出资买房,产权归属按物权登记原则。若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子是其个人财产。
2.婚后该房出租收益归属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租金是法定孳息,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3.另一种觉得房屋出租有管理劳动,应区分孳息和管理收益。单纯孳息归产权方,有管理增值的,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具体结合实际和举证判定。
结论: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属个人财产,该房产婚后出租收益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判定,可能是产权方个人财产,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婚前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该房产婚后出租收益的归属,法律上有不同考量。《民法典》规定婚后取得的孳息归夫妻共同所有,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从这一角度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出租通常涉及管理等劳动投入,若有婚后管理投入产生额外增值收益,这部分收益与单纯的孳息不同,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举证来综合判定。如果您在类似房产及收益归属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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