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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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界。这是基于子女成年后具备独立生活的基本能力,从法律层面确认其开始独立承担自身生活责任。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处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阶段,此时他们主要精力在学业上,难以依靠自身获取足够生活费用,父母仍需负担抚育费。另外,若子女因非主观原因如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也有抚养义务。
(3)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情况下,需继续支付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判定标准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提醒:
父母抚养义务的判定较复杂,不同家庭情况对应的责任界定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子女已年满十八周岁,正常情况下父母抚养义务终止,但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应继续负担必要抚育费,可与子女协商费用分担,也可按之前生活水平支付。
(二)子女虽满十八周岁,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有能力的应继续给予经济支持,可根据子女实际需求和自身经济状况确定费用。
(三)判断是否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结合其学历和劳动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若符合条件且父母有给付能力,需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1.通常,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18岁结束。
2.不过有特殊情况:子女满18岁但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父母要给抚育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的也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3.“不能独立生活”指还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
4.所以,父母抚养义务是否终止不能只看年龄,要综合判断。
结论: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但存在特殊情形,抚养义务的终止需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通常父母抚养子女至其成年即十八周岁。不过特殊情况下,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却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要负担必要抚育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也需继续支付抚养费。这里不能独立生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可见,父母抚养义务不能单纯按年龄来确定是否终止,而是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受教育情况、劳动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大家在抚养义务方面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父母抚养义务一般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但并非仅以年龄简单划分,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特殊情形下,父母仍需继续承担抚养责任。若子女已满十八周岁,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非主观原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要负担必要抚育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只要父母有给付能力,也需继续支付抚养费,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涵盖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建议父母和子女遇到抚养问题时,先进行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寻求社区、民政部门等第三方调解。若仍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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