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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会不会重新收取费用

王** 吉林-四平 离婚咨询 2025.12.26 07:45:33 466人阅读

二次起诉离婚会不会重新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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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需要重新缴纳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民事诉讼收费范畴,每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视为独立的诉讼程序,需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需重新提交起诉状等立案材料,法院受理该新案件后,会依据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收取诉讼费用。这是因为每次起诉均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并非前一次诉讼的延续,因此需单独缴纳费用。

2.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每件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交纳费用;超过20万元的部分,则按照0.5%的比例交纳费用。

2025-12-26 12: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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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次起诉离婚需要重新收取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民事诉讼收费范畴,每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视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需重新交纳费用。

(2)二次起诉离婚的收费标准与首次起诉一致。一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提醒:
二次起诉离婚前需准备好相应的诉讼费用,不同地区法院的具体收费标准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向受理法院咨询确认。

2025-12-26 11: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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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次起诉离婚需要重新缴纳诉讼费用。每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属于独立的诉讼程序,第二次起诉时需重新提交起诉状等立案材料,法院受理该新案件后,会依据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收取诉讼费用。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有明确规定。一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025-12-26 10:5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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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属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标准为每件50元到300元,若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过20万元,超出部分需按0.5%的比例额外交纳费用。

2025-12-26 09:4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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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二次起诉离婚需要重新缴纳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每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视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因此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需重新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该新案件后会依据相关标准重新收取费用。一般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如果对离婚诉讼的费用标准或具体流程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详细解答。

2025-12-26 08:28:4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案例十几年前,劳动者在工作中挫伤腰部经鉴定为8级伤残,在得到相关补偿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十年后,劳动者对工伤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由8级升至6级,并再次提讼,索要赔偿。不过,这一次,没有支持他的诉求。据了解,当时周某是在工作中挫伤腰部,被送到医院后诊断为L2轻度压缩骨折。经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8级。之后,周某通过诉讼方式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一次性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5月,周某对自己的伤残等级申请了复查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论认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6级。为此,周某再次向,要求原单位赔偿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7万元。审理一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周某诉求。宣判后,原单位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二审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终审改判,驳回了员工要求原单位补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伤情复查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二审认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是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基本条件,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工伤保险待遇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后,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那么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永远处于一种变化的不稳定状态,这也与劳动者通过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并以此获取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立法目的相悖,因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民四庭庭长宋勇进一步解释称,《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权应以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尚保留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周某在10年前就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不能再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周某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再未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其伤情变化是否与原先的工伤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也无法确定,即使鉴定机构作出了复查鉴定结论,也不宜根据该鉴定结论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宋勇还提示,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后,工伤职工如果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慎重。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应在劳动能力鉴定一年后进行,并且是在保留了劳动关系的前提之下。因此,建议劳动者待病情稳定以及伤残等级不会再发生新的变化之后,再行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如果伤残等级提高也不能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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