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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团伙从犯怎么判

王** 福建-三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5.12.26 02:06:01 414人阅读

售假团伙从犯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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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确定,遵循从犯处罚原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由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涉及的具体罪名和情节判断,常见涉及售假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对于从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从犯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获利少等,法院通常会在主犯量刑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主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从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等。最终的量刑结果由法院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等综合判定。如果遇到售假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6 11: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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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具体罪名和犯罪情节综合判定,法院会根据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高低、获利多少等实际情况,在对应罪名的量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售假常见罪名及基础量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售假案件中常见的罪名,其量刑与销售金额直接相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犯的处罚原则及情节考量。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若从犯在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参与环节较少、获利金额较低,法院通常会在主犯的量刑标准上进行下调。例如主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从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

3.最终量刑的综合判定。法院会结合全案的事实细节、证据材料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最终量刑结果,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

2025-12-26 09: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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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具体罪名与犯罪情节综合判定,常见涉及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2)对于从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不同销售金额对应不同量刑区间,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若从犯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获利较少等,法院通常会在主犯量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量刑由法院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等综合判定。

提醒:
售假从犯即使处罚较轻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及时自首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具体案情需咨询专业人士分析解决方案。

2025-12-26 07:3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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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具体罪名和情节判断。常见涉及售假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二)从犯的处罚原则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不同销售金额对应不同主犯量刑标准,若从犯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低、获利少,法院通常会在主犯量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三)最终量刑由法院根据全案事实、证据等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025-12-26 05: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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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团伙从犯的判刑,需结合具体涉及的罪名(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实际犯罪情节综合判断,没有固定标准。

法律对从犯的处罚有明确原则,即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例,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基础刑期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若从犯参与程度低、获利少,法院通常会在主犯量刑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理,比如主犯判三年,从犯可能判一年或适用缓刑。最终量刑由法院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判定。

2025-12-26 04:02:27 回复

团伙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牟利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于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开办了某加工坊生产假酱油、假醋。被告人田某某将购买的酱色、醋精等原料及海天酱油等知名商标交由陈某某调制假酱油、假醋,被告人陆某1、陆某2负责将灌装、封盖、贴商标、装箱后的假海天酱油、假草鲜酱油、假恒顺醋交由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对外销售,此方法为被告人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带来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11300余元。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初,被告人顾某某与其子顾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开办某加工坊,雇佣帮工朱某某用上述办法生产制造假酱油、假醋。201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陆某2等参与了顾某某父子位于江苏省江阴市的加工坊,继续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1100余元。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顾某、陈某某、田某某等8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最后,江阴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处罚金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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