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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要怎样去分割

魏** 河北-唐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26 03:03:27 418人阅读

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要怎样去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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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同时,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2)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割,未偿还的房贷作为共同债务分担。不过具体分割会结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确定。

提醒:
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分割较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07:4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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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付首付贷款买房的情况,夫妻可先自行协商房产分割。若协商不成,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能得到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比如计算出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增值,由产权登记方支付给另一方。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平均分割,未还房贷作为共同债务分担。同时会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例如一方出资多,可能在分割时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5-12-26 06:3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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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购房:一方婚前签合同、付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2.婚后购房:婚后买的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属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割,未还房贷作为共同债务分担,具体分割会考虑房屋来源和双方贡献等。

2025-12-26 04:5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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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分割分两种情况。婚前一方付首付贷款买房,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获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婚后买房一般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房贷作为共同债务分担,具体分割考虑房屋来源和双方贡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婚前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因其首付是一方个人财产支付,所以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合理,未还贷款自然为其个人债务。而婚后购买的房产,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符合公平原则,房贷作为因购房产生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不过,在实际分割时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如果对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分割仍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12-26 04: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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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还房贷期间离婚房产分割需根据购买情况而定。若一方婚前签订合同、付首付并贷款,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
2.若房产婚后购买,不论登记在谁名下,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割,未还房贷作为共同债务分担,实际分割会综合房屋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确定。

建议:离婚双方应友好协商,以理性态度处理房产分割问题;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26 03:54:02 回复

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如何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21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4、知识产权的收益;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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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0 20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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