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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有诉讼失效期吗

姜** 贵州-黔东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12.25 23:38:40 320人阅读

受贿罪有诉讼失效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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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受贿罪有追诉时效,追诉期限依法定最高刑确定,特定情形下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解析:
受贿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法定最高刑划分不同期限。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存在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若对受贿罪追诉时效的具体适用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解答。

2025-12-26 05: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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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追诉时效需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不同受贿情节对应不同追诉期限,同时存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特殊情形。

1.不同情节对应的追诉时效
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相关建议
对于涉嫌受贿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侦查程序,避免因超过追诉时效导致无法追究责任;被害人若发现受贿行为,应在追诉期限内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嫌受贿人员不应试图通过逃避方式规避责任,否则将面临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法律后果。

2025-12-26 03: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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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2)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受贿罪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存在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提醒:
受贿罪的追诉时效需结合具体情节确定,若存在逃避侦查或应当立案未立案的情形,追诉时效不适用,建议涉及相关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5-12-26 02: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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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罪的追诉时效依据法定最高刑确定。

(二)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三)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五)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六)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七)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5-12-26 01:1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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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存在追诉时效,时效长短取决于该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最高刑三年的,时效五年;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最高刑十年的,时效十五年;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刑无期或死刑的,时效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仍需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相关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在时效内提出控告,而应立案却未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2025-12-26 00:24:31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意见》列举了案发前退还(上交)财物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及时退还”:另一种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可简称为“被动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的。此种情形可以简称为“主动退还”。在该情形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的故意,但经过一定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从法理分析,行为人既具有受贿的故意,又具有受贿的行为,且犯罪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当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后面的退还行为,应当视为犯罪后的“退赃”,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但不能改变已然犯罪的性质。实践中,“主动退还”的情况复杂多样,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把握的标准不一,故《意见》对此种情形未作规定。对于“主动退还”情形,可以结合收受财物的时间长短、数额大小以及是否牟利等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以犯罪论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主动退还”一般不会影响构成犯罪,但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故意,但在较短时间内即出现悔悟,且未为对方谋取利益即主动退还财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2)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为人“主动退还”虽然属于“退赃”情节,但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往往能获得民众认同。另对不同退赃行为比较分析,在实践中,被告人到案后的“积极退赃”行为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相比,行为人体现的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更低,举重以明轻,对“主动退还”情形更应当从宽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从宽处罚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司法基础和民意基础。如果无视“主动退还”与“积极退赃”的区别,不利于激励行为人及时悔罪,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道而驰。在具体案件中,对从宽处罚幅度的把握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从退还的时间来看,“主动退还”一般介于“及时退还”和“被动退还”之间,退还时间的迟早反映了悔罪程度的大小,一般而言,越接近“及时退还”情形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大:越接近“被动退还”情形,退还越晚的,从宽处罚的幅度就越小;(2)从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来看,“主动退还”时已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尤其是非法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小,没有或者不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从宽的幅度就越大;(3)收受财物数额的大小,也影响从宽的幅度。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行为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分别确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案发前“主动退还”的,首先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对数额不大,且没有为他人牟利,退还时间早,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处罚仍明显偏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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