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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元芹律师

彭元芹,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先后在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工作,后在四川侠客律联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任律师助理;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经验丰富。工作以来,不断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在实践中成长与提升自己职业素养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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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梓淋律师

熊梓淋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执业以来从事民商事诉讼,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法律关系剖析精准。专研深耕刑事案件、公司治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领域,取得了大量顾问单位及诉讼当事人认可。擅长领域:刑事案件、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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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首信(成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事法律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世界第一大单体建筑之一的环球中心,地处成都市中心向南发展的核心区域内,首信成都分所秉承总所专业、诚信、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吸引了众多毕业于名校,执业经历丰富的律师。我所现在执业律师A证16人以及其他实习律师、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共计40余人。首信成都分所的律师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院校法学院,多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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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无钱赔偿,离婚手续该怎么办

廖* 福建-南平 离婚咨询 2025.12.25 17:35:57 392人阅读

男方出轨无钱赔偿离婚手续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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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双方能就离婚的各项事宜协商一致,包括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之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在三十日的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前往该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离婚手续才算完成。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想要离婚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需提供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即使对方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提出离婚的一方也可在财产分割时请求适当多分,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方出轨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之一。

2025-12-25 21: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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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可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女方可诉讼离婚,男方出轨可作为感情破裂证据且女方可要求财产适当多分。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分为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会给予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方可完成离婚手续。2诉讼离婚: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女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女方需提供男方出轨的相关证据,该证据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对于财产分割,即使男方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女方也可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适当多分,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对离婚流程、证据收集或财产分割的具体细节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5 21:53: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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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处理离婚事宜时,可依据是否能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若双方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共识,可优先选择协议离婚;若无法协商一致,女方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应签订离婚协议书,随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双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

2.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女方需提供男方出轨的相关证据,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即使男方无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女方仍可在财产分割环节要求适当多分,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男方出轨的情况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

2025-12-25 20: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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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签订离婚协议书,随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后需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方可完成离婚手续。

(2)若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女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女方需提供男方出轨的相关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即使男方无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女方也可在财产分割时要求适当多分,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男方出轨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

提醒:
协议离婚时需确保离婚协议条款清晰无歧义,诉讼离婚时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5 19:0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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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时,应签订包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离婚协议书。

(二)签订协议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双方需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提供对方出轨的证据。

(六)诉讼中,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支持该请求,且对方出轨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12-25 17:56:3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男方婚内出轨离婚手续问题解答如下,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解答如下,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二)子女2周岁以上的情况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子女已满10周岁的情况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四)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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