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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不立案会怎样

李* 新疆-省直辖 刑事立案咨询 2025.12.25 17:53:42 459人阅读

非法经营罪立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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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时,控告人有权采取合法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并推动案件得到依法处理。

1.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在收到不立案通知后的七日内,可向该公安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公安机关需在收到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控告人。

2.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若控告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机关对不立案及复议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3.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控告人可向检察机关反映不立案情况,检察机关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将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

4.补充证据后重新申请立案。不立案并不代表非法经营行为合法,若控告人后续收集到新的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申请重新启动立案程序。

2025-12-25 21: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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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复议。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后七日内,可向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若控告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以进一步主张自身诉求。

(3)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人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执行立案决定。

(4)补充证据后重新申请。不立案不代表非法经营行为合法,若控告人后续收集到新证据,证明非法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重新启动立案程序。

提醒:
控告人需注意申请复议和复核的时间限制,避免错过救济期限;若有新证据证明非法经营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争取重新立案。

2025-12-25 21:2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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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通知后七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控告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四)若有新证据证明非法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可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要求重新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25-12-25 19:3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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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收到不立案通知后七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需在七日内书面答复结果。

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控告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还可向检察院提出诉求,检察院会责令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将通知立案,公安机关需按要求执行。

不立案不等于非法经营行为合法,后续有新证据证明达到立案标准时,仍可重新申请启动立案程序。

2025-12-25 19: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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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非法经营罪不立案时,控告人可通过申请复议复核或向检察院申诉等方式寻求救济,且不立案不代表行为合法。
法律解析:控告人对非法经营罪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需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此外,控告人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需要注意的是,不立案并不意味着非法经营行为合法,若后续有新证据证明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仍可重新启动立案程序。若遇到非法经营罪不立案的相关问题,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如有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分析,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帮助。

2025-12-25 18:27: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故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中,不同的行为,只有刑事司法解释明确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才构成犯罪,其立案标准也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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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5 19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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