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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债权人有权撤销还给其他人的钱吗
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撤销债务人还给其他人的钱。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解决方案是债权人收集证据,证明债务人行为损害其债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一.撤销权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二.撤销权行使期间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有关条文规定,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撤销事由发生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前者是指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则失去胜诉权;后者则是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在这一期间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当然的消灭。
(dsbygoogle=widow.dsbygoogle||[]).push({});2007年初,我与曾某合伙经营生意,因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严重亏损,至2008年9月散伙结算,两人共欠外债28万元。债主多次催讨,而曾某资金紧张,我一人还清了这28万元欠款。此后,曾某口头答应设法尽快归还由我为其偿还的应由其分担的14万元债务。然而,曾某背着我,于2009年1月将其在合伙前购买的一套现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无偿赠与给与其离婚后尚未再婚的前妻温某,并于2009年2月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以备今后复婚。该住房是曾某的主要财产。我现得知此事后,向曾某讨债,被其回绝说,他的住房已归温某,已无财产偿还14万元债务。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达:这里主要涉及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债权,有请求人民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曾某应当分担与俞先生的合伙债务,但因其无支付能力,而未清偿。曾某拥有价值26万余元的住房,且该住房为其主要财产,而他明显为了避免将此住房抵债,有意将该住房赠与温某。这种出于为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俞先生债权的实现。因此,俞先生有权请求撤销曾某赠与温某住房的行为,使之归于无效。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俞先生应在其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比如,B、C两家公司同为A公司的普通债权人。A公司和C公司恶意串通,将其财产抵押给C公司,导致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的债务,损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B公司可请求撤销该抵押行为。
专业解答撤销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分配,有些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会撤销,这样,如果同一财产还有其它债权人,其可以主张分配。对于这种一对多的情况,分配往往按照债权登记顺序进行,按照债权份额比例清偿。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去及时做登记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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