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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能不付孩子抚养费

李** 湖南-湘潭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25 12:36:41 427人阅读

离婚时是否能不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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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通常不能免除孩子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终止,未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2.双方协商一致的特殊情况,若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同意独自承担所有抚养费用,且该约定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这种安排会得到法律支持。

3.无支付能力的特殊情况,若未直接照顾子女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时,经法院核实可暂时不付,但后续恢复支付能力后仍需履行义务。

2025-12-25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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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通常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形下可暂不支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不过存在两种合法情形可不支付: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且该约定不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经法院查实后可暂时不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抚养义务,待其恢复支付能力时仍需继续支付。若对抚养费支付的具体情形或相关纠纷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5 17:2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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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通常不能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1.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形。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且该约定不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会予以认可。

2.确实无力支付的特殊情况。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经法院查实后,可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待有支付能力时仍需继续支付。

3.避免纠纷的建议。双方在处理抚养费问题时,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周期及方式。若后续出现无力支付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抚养费支付方案,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2025-12-25 15: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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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随意免除。

(2)双方协商一致的特殊情形。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明确表示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且该约定不会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法律会认可该约定的效力。

(3)无力支付的特殊情形。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经法院查实后,可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该情形仅为暂时免除支付义务,待其恢复支付能力时,仍需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提醒:
协商独自承担抚养费时,需确保直接抚养方具备足够经济能力承担全部费用,避免后续因经济问题影响子女生活;暂时无力支付的,应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具备支付能力后及时履行抚养义务。

2025-12-25 14:0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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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需要支付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因离婚而消除,无论是否直接照顾子女,都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二)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可暂不支付抚养费。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愿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且该约定未损害子女合法权益,法律会认可这种约定。

(三)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无法承担抚养费。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可暂时不支付抚养费,但这并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待有支付能力时仍需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25 13:41:55 回复

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4、抚养费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5、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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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5 13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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