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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负债后离婚是否要共同承担

郭* 新疆-喀什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25 02:40:25 395人阅读

做生意负债后离婚是否要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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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做生意负债后离婚是否共同承担,关键在于债务性质。若做生意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事后追认,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且要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
(2)若做生意只是个人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通常会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3)实践中,认定债务性质要结合具体证据,如资金用途、经营参与情况等。

提醒:
处理此类债务问题时,要重视证据收集,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5 0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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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做生意负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是否事后追认,以此确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二)收集证据。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需收集资金用途、经营参与情况等证据来证明债务性质。
(三)承担相应责任。若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若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25 06:2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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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生意负债后离婚,债务是否共同承担取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做生意是为家庭生活、经营,或另一方事后认可,属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连带承担,债权人可向任一方追全债。

2.若仅个人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另一方不知情未参与,通常为个人债务,离婚时负债方独自承担。

3.实践中,判断债务性质要结合资金用途、经营参与等具体证据。

2025-12-25 04:5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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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做生意负债后离婚是否共同承担,取决于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共同债务则需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做生意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另一方事后进行了追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此类债务,并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能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若做生意只是个人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另一方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一般会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由负债方独自承担。在实践当中,债务性质的认定要结合具体证据,像资金用途、经营参与情况等。如果遇到此类债务问题,由于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债务性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5 04:2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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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负债后离婚是否共同承担取决于债务性质。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共同承担;若为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判断债务性质,关键看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是否事后追认。若做生意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事后认可,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向任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若仅为个人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另一方不知情也未参与,通常认定为个人债务。

实践中,认定债务性质需结合具体证据,如资金用途、经营参与情况等。建议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做好财务记录,明确资金流向,以避免日后债务纠纷。若对债务性质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25 03:48:18 回复

一、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谁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二、一方不承担共同债务怎么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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