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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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去世配偶份额按法定或遗嘱继承;配偶去世后购买仅用其工龄优惠的,实践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优惠购房,该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去世配偶的份额会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有遗嘱的依遗嘱分配,无遗嘱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等继承。若房屋是在世一方在配偶去世后购买,仅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不同法院有不同认定,部分认为工龄优惠属财产性利益,应给已去世配偶的继承人适当补偿,部分认为房屋归在世一方,工龄优惠不产生物权效力。遇到此类情况,继承人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若你在这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的产权归属及继承问题需区分情况处理。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优惠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去世配偶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遵循遗嘱,无遗嘱则由配偶、子女、父母均等继承。
若房屋是在世一方在配偶去世后购买,仅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认为工龄优惠属财产性利益,应对已去世配偶的继承人适当补偿;也有法院认为房屋归在世一方,工龄优惠不产生物权效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继承人可先自行协商,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方案。
2.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分析:
(1)当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优惠购买时,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去世配偶的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分配,没遗嘱的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进行均等继承。
(2)若房屋是在世一方在配偶去世后购买,只是使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实践中有不同观点。部分法院觉得工龄优惠属于财产性利益,应对已去世配偶的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还有法院认为房屋归在世一方,工龄优惠不产生物权效力。遇到这种情况,可先由继承人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决。
提醒:
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若遇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双方工龄优惠购买,应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已去世配偶的份额,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无遗嘱则由配偶、子女、父母这些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
(二)若房屋是在世一方在配偶去世后购买,仅用了已故配偶工龄优惠,继承人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判决。部分法院会考虑工龄优惠属财产性利益,对已去世配偶的继承人适当补偿;也有法院认为房屋归在世一方,工龄优惠不产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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