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1303116808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二婚婚前财产房屋回迁后,回迁房通常仍属于原产权人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回迁是基于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进行的置换,回迁房本质上是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仍归原产权人个人所有。
若回迁过程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了差价等费用,另一方有权就共同出资部分主张相应权益。这种情况下,另一方通常可按照出资比例等方式获得对应的补偿。
若回迁政策中存在按人口等因素给予额外面积或补偿的情况,对于属于另一方基于该政策获得的部分,另一方享有相应的权利。
法律分析:
(1)二婚情况下,若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回迁时,回迁房属于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不改变财产归属性质,仍归原产权人个人所有。因为回迁是基于婚前房产的置换,产权来源与婚前财产直接相关,未因婚姻关系发生权属变化。
(2)若回迁过程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了差价等费用,另一方有权就共同出资部分主张相应权益,通常可按照出资比例等方式获得对应补偿。这部分权益的主张需以实际出资的证据为支撑,如支付凭证等。
(3)若回迁政策中存在按人口等因素给予额外面积或补偿,对于属于另一方基于该政策获得的部分,另一方享有相应权利。这部分权益是另一方基于自身身份或政策条件单独取得的,与原婚前房产的置换无关。
提醒:
回迁时若涉及共同财产补差价或政策额外权益分配,应保留相关出资凭证、政策文件等证据;若对权益归属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各自权利边界。
(一)二婚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回迁后,回迁房通常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回迁是基于婚前房产的置换,回迁房本质是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不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
(二)若回迁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差价等费用,另一方有权就共同出资部分主张相应权益,一般可按照出资比例获得对应补偿。
(三)若回迁政策按人口等因素给予额外面积或补偿,对于属于另一方基于政策获得的部分,另一方享有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时一方婚前拥有产权的房屋回迁后,回迁房仍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回迁是婚前房产形态的转化,不会改变财产原本的归属性质。
若回迁过程中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差价等费用,另一方有权就共同出资部分主张对应权益,通常可按出资比例获得补偿。
若回迁政策按人口等因素给予额外面积或补偿,另一方基于政策获得的相应部分,依法享有对应权利。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