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后是否能再向单位索赔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1.若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单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未履行的情况,可向单位索赔。比如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需由单位承担;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2.若工伤赔偿已涵盖所有法定赔偿项目且单位无过错,一般无法再向单位索赔。此时赔偿已完整覆盖工伤带来的损失,单位无需额外承担责任。
3.若后续出现工伤复发等新情况,导致产生新的费用,可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情况下,新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之前赔偿的范围,有权依法主张。
法律分析:
(1)若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单位存在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可向单位索赔。例如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需由单位承担;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
(2)若工伤赔偿已涵盖所有法定赔偿项目且单位无过错,一般不能再向单位索赔。
(3)若后续出现新情况,如工伤复发导致产生新的费用,可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索赔前应确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全部法定赔偿责任,若后续出现工伤复发等新情况,需及时留存费用凭证并按规定申请相关赔付。
(一)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单位存在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时,可以要求单位索赔。例如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需由单位承担;或者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单位负担。
(二)工伤赔偿已涵盖所有法定项目且单位无过错的,一般不能再向单位索赔。若后续出现工伤复发等新情况导致产生新费用,可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若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单位存在未依法履行的赔偿责任,可向单位索赔。比如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原本由基金支付的费用需单位承担;或单位未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段时间内的工伤待遇费用也由单位负责。
若工伤赔偿已覆盖所有法定项目且单位无过错,一般不能重复索赔。但若后续出现工伤复发等新情况,产生新的费用,可按规定要求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
结论:
工伤赔偿后能否再向单位索赔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法律解析:
工伤赔偿后再向单位索赔的情况需分两类。(1)若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但单位存在应承担却未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可向单位索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单位支付;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单位负担。(2)若工伤赔偿已涵盖所有法定赔偿项目且单位无过错,一般不能再向单位索赔。但后续出现新情况,如工伤复发导致新的费用产生,可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责任。若遇到工伤赔偿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明确自身合法权益及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专业解答员工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若自用工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若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需支付双倍工资。
专业解答工程暂停后,监理公司无权索赔,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若因发包方原因停工,承包方可向其主张权利;反之,承包方需向发包方索赔。发包方未按时足量提供所需材料、设备、场地等,承包方有权延长工期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
专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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