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构成一般侵权需同时具备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依法律规定可能无需过错要件。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三是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由加害行为引起。四是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指预见损害后果仍追求或放任,过失指应当预见却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特殊侵权行为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依法律规定可能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需符合其他要件即可构成侵权。若遇到侵权纠纷,无法判断是否符合侵权要件或属于特殊侵权情形,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认定某行为构成侵权需结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综合分析,一般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要件,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据法律规定可豁免部分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类型,作为指主动实施侵害行为,不作为指未履行应尽义务导致侵害发生。
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因加害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害,这种损害需是法律认可的不利影响,例如财产价值减少、身体受伤、精神层面的痛苦等。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的出现直接或间接由加害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具有客观的关联性。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仍追求或放任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法律规定确定,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无需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仅需满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1)加害行为是侵权构成的前提要件,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形式包括主动实施的作为和依法应当履行义务却未履行的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指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遭受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实际存在的不利后果。
(3)因果关系是侵权构成的关键连接点,即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加害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主观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产生损害后果仍主动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损害后果却因疏忽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该后果。
(5)一般侵权行为需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据法律规定,可能无需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即可构成侵权。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综合考量上述要件,特殊侵权情形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确认,建议遇到侵权纠纷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一)判断是否存在加害行为。查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主动做了不该做的事,或者该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
(二)确认是否有损害事实。看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是否受到不利影响,比如财产损失、身体受伤或者精神痛苦等。
(三)核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加害行为直接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四)查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故意是指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仍继续或放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损害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预见了但轻信能避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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