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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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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经济不足无法补偿怎么办

许** 安徽-芜湖 离婚咨询 2025.12.24 05:32:10 486人阅读

离婚时男方经济不足无法补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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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整补偿方案。双方可重新约定分期支付的方式、期限和金额,减轻男方当下的支付压力。

执行阶段申请酌情处理。若协商不成进入执行程序,男方可提交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经济困难材料,法院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能力时恢复。

应对逃避补偿行为。若男方转移或隐匿财产,女方可提供线索,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2025-12-24 10: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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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男方经济不足无法履行补偿义务,可先协商分期支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酌情处理,逃避补偿将面临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确定的补偿义务需依法履行,但男方经济不足时可灵活处理。双方可协商达成新的补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方式、期限和金额,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协商不成进入执行程序,男方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法院会综合评估后,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男方有经济能力时恢复执行。若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补偿的行为,女方可向法院提供线索,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

2025-12-24 09:3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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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男方因经济不足无法按约定或判决履行补偿义务,可通过协商调整支付方案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层面的灵活处理,但需杜绝逃避责任的行为。

1.双方可重新协商签订新的补偿协议,明确分期支付的方式、期限及金额,既能减轻男方当下的支付压力,也能让女方的补偿权益逐步得到落实。

2.男方若协商不成进入执行程序,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请求法院酌情处理。法院会综合考量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其具备支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3.若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补偿的行为,女方可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保障补偿义务的履行。

2025-12-24 07:5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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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双方协商调整补偿方案。男方经济不足无法按原约定或判决支付补偿时,可与女方协商达成新的补偿协议,明确分期支付的方式、期限及金额,以减轻当下支付压力。

(2)申请法院酌情处理执行事宜。若协商不成进入执行程序,男方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请求法院重新考量执行方案。法院会综合评估男方实际情况后,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男方具备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3)追究逃避补偿的法律责任。若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补偿的行为,女方可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女方的合法权益。

提醒:
双方协商调整补偿方案时应签订书面协议留存证据,男方需如实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不得隐瞒财产情况,若发现男方有逃避补偿行为,女方应及时向法院反馈线索。

2025-12-24 06:3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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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达成新的补偿协议。可约定分期补偿的方式、期限和金额,以减轻男方当下的支付压力。

(二)协商不成进入执行程序时,男方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请求法院酌情处理。法院综合考量后,可能裁定中止执行,待男方有经济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三)若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补偿的行为,女方可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有权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5-12-24 05:59:19 回复

【法律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体如下:【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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