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效的离婚判决,房屋所有权已归男方,女方有义务配合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女方拒绝配合,男方可通过以下措施完成过户。
1.男方可自行携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件等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据法院判决办理过户登记。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直接受理此类申请,无需女方到场配合即可完成过户手续。
2.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女方配合而女方仍拒绝,男方可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通知书的要求,直接将房屋过户到男方名下,无需女方再配合办理任何手续。
法律分析:
(1)男方可自行携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本人身份证件及房屋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支持直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无需女方到场配合。
(2)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女方到场配合但女方拒绝,男方可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根据通知书内容直接为男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提醒:
男方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准备齐全生效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且应在女方拒绝配合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避免权益受损。
(一)男方可自行携带生效离婚判决书、本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依据生效判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会直接受理此类申请。
(二)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而女方仍拒绝配合,男方可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依据该通知书直接为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内容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离婚判决生效后房屋已归其中一方所有时,该方可携带生效判决文书、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部分机构支持仅凭法院生效判决完成登记。
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另一方配合而对方拒绝时,房屋归属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构将依据该通知书直接为归属方办理过户,无需对方到场配合。
结论:
离婚判决确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拒绝配合过户时,男方可先自行持生效判决申请过户,若登记机构要求女方配合而女方不配合,男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生效离婚判决,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男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男方可持生效判决书、身份证件等材料,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过户登记,部分登记机构会直接受理此类申请。若登记机构要求女方配合但女方拒绝,男方有权向作出离婚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需依据该通知书为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若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专业解答婚后男方父母出资全额支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不动产产权归属如何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并将其所有权规定在他们所生育的子女名义之下时,根据常规理解,此项投资通常被视作是该子女的个人资产。然而,若在同一时期内,另一方的父母同样进行了购房投资,但房屋的所有权却被登记在了另一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行为,因此,这部分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专业解答在男方支付房屋首付款,且在登记时将配偶姓名填写为产权人的情况下,所涉房产将被认定为女子的单独所有物。然而,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女方成为了该套房地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她必须向男方支付偿还款项以获得相应的对价。反之,如双方在婚内共同承担了房贷的偿还义务,那么警方共同偿付的那部分资金及房贷在这段期间产生的增值所得便属于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而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需向男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确立前,男方支付了购房的首付款项;而在结婚之后,则会将女方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上。在此情况下,这处房产便被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反之,若婚前的产权归属为单方面所有,那么在缔结完婚约后,另一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获得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得原先属于个体的财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这笔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专业解答在男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后,如果在婚后将女方的姓名添加入房产证之上,意味着丈夫和妻子对彼此之间的婚前财产作出了新的约定。在此种情况下,这栋房屋的所有权应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若不幸面临离婚的境地,女方有权享有该套房屋的产权,并应当获得该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或与其价值相等的货币补偿。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男方出资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其登记在女方名下时,这一行为可被视为对女方的无偿赠予。在此情况下,该房屋的首付款应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偿还义务,那么在这段时间内所偿还的贷款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双方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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