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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会不会有期限上的限制

吴* 江苏-常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4 05:48:10 490人阅读

合同会不会有期限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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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期限类型多样,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固定期限合同清晰界定了起始与终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该时间段内有效。
(2)无固定期限合同虽无明确终止时间,但当出现法定情形,像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效力持续到任务完成时结束。
(4)合同期限对双方权利义务存续时间影响重大,如租赁中,期限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有交付房屋和支付租金的义务,期限届满,相应权利义务通常终止。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期限类型,履行中严格依约行事,若对期限有疑问,应仔细审查条款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2-24 09: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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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期限条款,明确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清晰知晓起始和终止时间。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期限对应的权利义务行事,像租赁时出租人按时交付房屋,承租人按时支付租金。
(三)若对合同期限存在疑问,先自行仔细研究合同条款,若仍不明白,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包含这些必要内容,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025-12-24 08:0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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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期限限制,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由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
2.固定期限合同有明确起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明确终止时间,但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解除;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任务完成即终止。
3.合同期限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存续,如租赁期内双方各有义务,期满权利义务通常消灭。
4.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有疑问可审查合同或咨询律师。

2025-12-24 07: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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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有期限限制,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限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固定期限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该时间段内存在。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终止时间,但当出现法定情形,像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任务完成则合同终止。合同期限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例如租赁期限内,出租方需交付房屋,承租方要支付租金,期限结束,这些权利义务一般随之消灭。当事人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防止因期限问题引发纠纷。若对合同期限存在疑问,建议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4 07:1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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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限依据性质和约定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它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存续时间影响重大,当事人需依约履行避免纠纷。
2.固定期限合同明确起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合同虽无明确终止时间,但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解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自任务完成时终止。像租赁期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有交付房屋和支付租金的义务,期限届满权利义务通常消灭。
3.为避免因合同期限产生纠纷,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若对合同期限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2025-12-24 06:14: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同意,通过行政程序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D、申请人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2)国家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只有在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了正常谈判,以合理的条件却没有获得正常的实施许可的情况下,申请人才能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的请求。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所获得的实施权,是普通实施权,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而且只能由强制许可实施人自己实施,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国家计划许可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于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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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233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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