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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车的货物损失责任归属是谁

罗** 河南-三门峡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24 03:25:33 305人阅读

主责车的货物损失责任归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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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责车货物损失责任归属复杂,若主责车驾驶员因自身过错致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若是职务行为,所属单位担责;若为个人行为,驾驶员本人担责。
(2)若车辆投保相应货物保险,可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代位求偿。
(3)若对方车辆也有责任,即便主责车负主要责任,对方车辆也需按过错比例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次责方可能承担30%左右的主责车货物损失。
(4)为确定赔偿金额,需保存好货物价值、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据。

提醒:
处理主责车货物损失时,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2-24 07: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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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主责车驾驶员因自身过错负主责且是职务行为,由所属单位担责;非职务行为则由驾驶员本人担责。
(二)若车辆投保货物保险,可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能代位求偿。
(三)若对方车辆有责任,对方按过错比例承担主责车货物损失,如次责可能承担30%左右。
(四)要保存好货物价值、损失程度等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025-12-24 06: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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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责车货物损失责任归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主责车驾驶员过错致事故担主责,属职务行为则单位担责,否则驾驶员本人担责。

2.若车辆有货物保险,可按合同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或许会代位求偿。

3.对方车辆有责任时,要按过错比例赔偿主责车货物损失,如次责可能赔30%左右。

4.需保留好货物价值、损失程度等证据,方便确定赔偿金额。

2025-12-24 06:0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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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主责车货物损失责任归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由主责车所属单位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可通过保险索赔,对方车辆也可能按过错比例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主责车驾驶员因自身过错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若为职务行为,其所属单位担责;若为个人行为,驾驶员本人担责。若车辆投保货物保险,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若对方车辆有责任,需按过错比例对主责车货物损失进行赔偿。保存好货物价值、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据,对确定赔偿金额至关重要。若遇到此类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4 05: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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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责车货物损失责任归属要依具体情形判断。若主责车驾驶员因自身过错担主责,职务行为时由所属单位负责,非职务行为则驾驶员本人担责。若车辆有货物保险,可按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或代位求偿。
2.若对方车辆也有责任,即便主责车主责,对方也需按过错比例赔偿。如对方次责,可能承担约30%的主责车货物损失。
3.为确定赔偿金额,要保存好货物价值、损失程度等相关证据。

建议:主责车驾驶员应明确自身行为性质,及时与所属单位沟通责任承担问题。有保险的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双方车辆都有责任时,积极协商赔偿比例。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各类证据,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2025-12-24 05:12:07 回复

一、运输合同损失责任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货损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三类免责情况的,便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二、损失货物的价值确定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由于双方对货物的品种各执一次,例如托运人在货单中填写的是“服装”,而承运人在交运时服装是“报喜鸟”高端品牌,这两种货物价值相差比较大。由于民法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而且,合同法第304条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双方就货物种类产生的原因大部分还在于托运人没有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举证责任理应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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