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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找不到直接侵权人而陷入救济困境,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一规则通过让潜在的风险相关方共担损害后果,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优先保护,也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比如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抛物位置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房屋范围等,即可免除补偿责任。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采取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安全排查等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导致损害结果出现,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若后续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此前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该侵权人进行追偿,以挽回自身已支付的补偿款项。
2025-12-24 07: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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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处于可能实施抛物行为范围内的住户共同分担风险,避免受害人因找不到直接侵权人而难以获得救济。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例如证明事故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内,或其居住位置不可能抛出导致损害的物品等。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必要措施包括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定期排查风险隐患等。
(4)事后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该侵权人追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遇到高空抛物致害事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注意收集自身非侵权人的证据,物业服务企业应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避免担责。
2025-12-24 06:3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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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致害且侵权人不明时,受害人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这些使用人包括在该建筑物内居住或使用房屋的主体。
(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非侵权人,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例如,证明事故发生时不在建筑物内,或房屋位置无法抛出致害物品。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导致侵权人无法查明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事后查明真正侵权人的,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具体内容如下:
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025-12-24 06:2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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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他人损害却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该建筑物中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者需共同补偿受害人,这是为优先保障受害人权益,让有抛物可能的住户分担风险。
若住户能充分证明自己未实施抛物行为,则无需承担上述补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监控、警示等必要安全措施预防抛物的,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后续查明真正侵权人后,之前承担补偿责任的使用者有权向其追偿。
2025-12-24 04:5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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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高空抛物致害且侵权人不明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补偿,自证清白者除外;物业未尽责应担责;找到真侵权人后补偿者可追偿。
法律解析: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这一规则旨在优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找不到侵权人而陷入索赔无门的困境。其次,若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比如提供证据表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抛物区域不属于自己使用范围等,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再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安装高空抛物监控设备、设置防护网等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若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高空抛物事件发生,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最后,后续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其追偿,以挽回自身损失。如果遇到高空抛物相关的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4 03:2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