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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原则,需从产品外观的整体呈现入手,结合各设计部分的细节进行全面考量,而非单独关注某个局部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文件中产品外观的图片或照片为准,若有简要说明,可用来辅助解释这些图片或照片展示的产品外观细节。
判定侵权需先确认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能进一步对比;对比时要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
若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则属于近似设计,侵权成立;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判断过程中要排除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因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得不采用的设计特征,避免这些因素影响判定结果。
2025-12-23 21: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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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结合产品种类、整体视觉效果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2.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具备对比基础,若两者种类相同或相近,则具备对比前提。3.从一般消费者视角出发,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近似,认定侵权成立;若有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4.判断时需排除干扰因素,包括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因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可避免的设计特征等对判断的影响。若你遇到外观专利侵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23 19:36: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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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判定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核心原则,判定过程需依次明确保护范围、进行产品对比并排除无关干扰因素。
1.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范围以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呈现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专利的简要说明可用于辅助解释图片或照片所展示的外观设计内容。
2.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对比基础。只有当两者的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时,才具备外观设计对比的前提条件。
3.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出发进行对比判断。需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外观设计近似,侵权成立;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4.排除无关设计特征对判定结果的干扰。在对比过程中,需排除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因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可避免的设计特征,确保判断聚焦于真正具有区分性的外观设计元素。
2025-12-23 17:4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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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文件中图片或照片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呈现的该产品外观设计内容。
(2)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具备对比基础,需先确认两者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仅当种类相同或相近时,方可进入后续侵权判定环节。
(3)对比过程需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构成外观设计近似,侵权成立;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4)判定时需排除特定设计特征的干扰,例如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因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可避免的设计特征等,这些特征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侵权判断。
提醒:
外观专利侵权判定需严格遵循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原则,不同产品的外观设计细节差异可能影响判定结果,建议涉及相关纠纷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2025-12-23 16:0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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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内容。
(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只有两者种类相同或相近时,才具备外观设计侵权对比的基础。
(三)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出发,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即构成外观设计近似,侵权成立;若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四)判断过程中需排除干扰因素。包括仅由产品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因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可避免的设计特征等,这些特征不影响侵权判定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025-12-23 15:02: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