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商标抗辩需根据抗辩类型收集真实合法且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法律解析:
商标抗辩的证据类型与抗辩理由对应。主张未侵权时,可提供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包括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且不知是侵权商品;还可提供专业机构的商标近似鉴定报告等,证明使用的标志与对方商标不近似,或使用范围不在对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以在先使用抗辩时,需提供对方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该标志的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产品包装等,证明该标志已具有一定影响。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抗辩时,需提供自然灾害证明、政府行政命令等材料。所有证据需围绕抗辩理由收集,且需真实合法并与案件关联。若你在商标抗辩过程中对证据收集或提交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指导。
商标抗辩需根据具体抗辩类型准备对应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关联,才能有效支撑抗辩理由。
1.主张未侵权时,可提供两类关键证据。一类是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用于证实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且不知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另一类是标志使用不构成侵权的证据,比如专业机构出具的商标近似鉴定报告,或能证明使用范围不在对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材料。
2.以在先使用为由抗辩时,需提供在对方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该标志的证据。例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产品包装等,这些材料需能证明该标志在相关市场已形成一定影响。
3.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避免侵权时,要提供对应证明材料。比如自然灾害发生的官方证明、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等,用于证实侵权行为是由客观不可抗因素导致。
法律分析:
(1)主张未侵权的抗辩证据。可提供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如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且不知是侵权商品;还可提供使用的标志与对方商标不近似或使用范围不在对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证据,比如专业机构出具的商标近似鉴定报告。
(2)在先使用抗辩的证据。需提供在对方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该标志的证据,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产品包装等,证明该标志已具有一定影响。
(3)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抗辩的证据。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自然灾害证明、政府行政命令等,证明无法避免侵权是由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
提醒:
商标抗辩需根据具体抗辩类型针对性收集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关联的证据,若对证据收集方向不明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帮助。
(一)主张未侵权的证据收集
可提供商品来源合法的证据,比如购货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明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且不知是侵权商品。也可提供使用的标志与对方商标不近似或使用范围不在对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证据,比如专业机构的商标近似鉴定报告。
(二)主张在先使用的证据收集
需提供在对方商标申请日前就已使用该标志的证据,比如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产品包装等,证明该标志已有一定影响。
(三)主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证据收集
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自然灾害证明、政府行政命令等,说明侵权行为不可归责于自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未侵权抗辩的证据准备
主张未侵犯商标权时,可收集商品来源合规的材料,比如正规购货协议、交易发票、付款记录等,证明商品来自合法渠道且不知情;还可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商标近似度分析报告,或说明使用标志与对方商标差异明显、使用范围不在对方商标核准范围内的材料。
在先使用抗辩的证据
若以在先使用为由抗辩,需准备对方商标申请前已使用该标志的材料,比如早期广告宣传资料、产品销售合同、包装设计稿等,以此证明该标志当时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
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证据
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侵权时,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比如自然灾害官方证明、政府行政指令文件等,说明侵权行为无法避免。
证据收集的核心原则
所有证据需紧扣抗辩理由,确保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才能有效支撑抗辩主张。
专业解答被告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需要提供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有效法定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专业解答诉讼时效抗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对方未在有效有诉讼时效中提出诉讼的有关证明,如权利侵害发生的日期、与当前上期的时间超出了诉讼时效等情况,具体情况下是需要基于诉讼时效的错误来提供的。
专业解答商标无效答辩需要的证据主要是那些证明商标是自己设立的材料,进行答辩的原因是如果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无效的风险,无效宣告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被宣告无效一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反驳申请方观点的唯一合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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