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玲律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精通企业风险防范、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婚姻家事析产、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善于独辟蹊径,开拓思路,为客户提出法律痛点,并制定相应策略,参与处理了大量涉及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及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和诉讼技巧娴熟,得到所有客户的一致好评。尤其在办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中,为客户争取利益达上千万元。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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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斐律师,毕业于江苏南京大学,现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人才战略委员会主任、内核委员会主任。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经济类犯罪的刑事辩护、商业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婚姻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胥斐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讲求团队合作。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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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约定合法有效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通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权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具体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约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约定处理。同时,该约定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如果您需要拟定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或遇到与财产约定相关的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夫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可选择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时财产分割优先按约定处理,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能证明第三人知晓约定内容。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财产约定。详细载明婚前财产及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方式,避免口头约定因缺乏证据而无效,确保约定内容清晰明确。
2.确保约定内容合法有效。约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法保障双方权益。
3.应对第三人纠纷时留存证据。与第三人进行经济交易时,可主动告知财产约定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若后续发生纠纷,可证明第三人知情以对抗其主张。
4.离婚时依约定分割财产。双方离婚涉及财产分割时,直接按照书面约定执行,无需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但需确认约定不存在无效情形。
法律分析:
(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方式可选择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书面形式能清晰固定双方的约定内容,减少后续争议。
(3)约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要求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
(4)若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应按照约定内容处理,无需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5)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无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相关责任。
提醒:
夫妻在订立财产约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确保内容合法,若涉及对外经济往来,建议让交易相对方知晓约定内容以避免潜在风险,具体约定细节可咨询专业人士明确。
(一)夫妻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约定内容可涵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具体可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约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应优先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四)若要让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需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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