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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职务侵占构成犯罪

吴** 湖南-永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12.22 09:02:11 410人阅读

如何确定职务侵占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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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务侵占构成犯罪需从主体、行为表现、侵占对象、数额标准及主观故意五个方面综合判断,满足条件且数额达标的才构成犯罪。

法律解析:
判断职务侵占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以下要点。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身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侵占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数额标准上,职务侵占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若因工作失误暂时占用财物而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此罪。如果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得到准确解答。

2025-12-22 14:3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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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犯罪,需从主体资格、行为特征、侵占对象、数额标准及主观意图五个核心方面综合考量,只有全部满足才能认定为犯罪。

1.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不适用职务侵占的认定。

2.行为上要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职务便利指利用自身岗位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例如管理、保管、经手单位财物的权限,并非单纯利用工作场所的便利接触财物。

3.侵占对象限定为本单位财物,包括有形资产如资金、物资,以及无形资产如专利、商业秘密等本单位依法享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财产。

4.数额需达到法定立案追诉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处理,未达到该数额的通常按单位内部纪律或民事纠纷解决。

5.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若因工作失误暂时占用财物但无占有意图,或事后积极退还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2025-12-22 14:1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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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不包含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中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自身职权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

(3)侵占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4)数额需达到三万元以上才应当立案追诉,未达此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5)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若因工作失误暂时占用单位财物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该罪。

提醒:
涉及职务侵占相关行为时应及时停止并主动退还财物以降低法律风险,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2 13:56: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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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主体是否符合要求。需确认行为人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且排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此处的职务便利指行为人利用在单位中的职权,或与职权相关的便利条件,如管理、经手、保管单位财物的便利,并非仅因工作熟悉环境或易接触财物的便利。

(三)确认侵占对象是否为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所有的有形财产如资金、物资,以及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四)核实侵占数额是否达标。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低于该数额的,一般按民事纠纷处理。

(五)判断主观方面是否具备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因工作失误暂时占用财物,或无永久占有打算并计划归还,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12-22 12: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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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但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在此列。

行为人需借助自身职务所赋予的职权或相关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这些财物既包括设备、资金等有形资产,也涵盖专利、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

并非所有侵占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达到法定数额门槛。根据现行规定,侵占单位财物的金额累计达到三万元及以上时,相关部门会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从主观层面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且明确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如果只是因工作疏忽暂时使用单位财物,没有长期占有或侵吞的想法,则不满足该罪的构成条件。

2025-12-22 10:20:4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问题解答如下,一、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本罪与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三、侵占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究竟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您好,针对您的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问题解答如下,一、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如何正确认定侵占罪(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本罪与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3、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三、侵占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究竟单位可以构成侵占罪吗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就是说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问题解答如下,(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3、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观上有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的事实状态。其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且实际上行为人有能力退还、交出或在财物灭失时作出合理退赔。若行为人未退还、交出财物有正当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总而言之,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指行为人怀着坚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无正当理由,有能力退还、交出、退赔而不退还、交出、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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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23 15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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