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申请保全在强制执行阶段一般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地位。在强制执行阶段,具体受偿规则如下:一是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申请保全人,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二是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不受上述规则限制。如果在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申请保全在强制执行阶段通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
1.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申请保全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只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普通债权需按比例清偿。
3.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除外,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这类债权可依法优先受偿,不受上述普通债权清偿规则的限制。
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其本身并不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
(2)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执行标的物不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保全人,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会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若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则普通债权需按比例清偿。
(4)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不受上述规则限制,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这类债权即使未申请保全,也可在执行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不代表必然优先受偿,债权人需明确自身债权是否属于法定优先受偿范围,遇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主体类型及是否进入破产程序,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制定合适的执行策略。
(一)申请保全在强制执行阶段通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非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地位。
(二)执行阶段的受偿规则需分情况处理。若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保全申请人,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若进入破产程序,则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但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除外,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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