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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写房产归女方,债权债务归男方承担,房贷由谁偿还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债权债务归男方,但没明确房贷问题。通常按离婚协议本意,若房贷算债务,大概率由男方还。不过,若女方用房产,且银行贷款合同女方也是主体,银行仍可能找女方。解决方案就是双方协商补充协议确定谁还;若协商不成有争议,只能走法律途径让法院判。
规定是,夫妻俩可以约定两位共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夫妻俩主张债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
专业解答通常情况下,离婚时若已明晰房屋归女方且产权已变更,男方的后续债务通常不会直接影响房产归属。这是基于双方达成的有效协议。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果男方的婚前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事业,且债权方有确凿证据,那么债权方可能会要求用该房产来偿债。
专业解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或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在离婚后,房产归属于女方的情况下,女方可能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男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那么女方则没有偿还义务。简单来说,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关键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专业解答离婚时,房产归女方,男方债务的处理方式视情况而定。若债务为婚姻期间产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女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要是男方的个人行为导致债务产生,女方对此不知情且未从中获益,那么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与女方及房产无关。
专业解答这就需要明确男方债务的性质。如果这笔债务属于男方个人,那么女方和她名下的房产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要确定债务的归属,如果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女方和她的财产就不会受到影响。所以,首先要做的是确定债务的性质,以保护女方的权益。
律师解析 如果双方没有结婚,也未产生财产混同,则男方父母出资付首付购买房款,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该出资系赠与给女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则该笔款项归女方个人所有,该房屋系女方个人购买,房产系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该出资系出借给女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则该笔款项为女方应个人承担的债务,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但女方应当向男方父母返还前述款项。 男方承担的还贷部分,可以要求女方进行返还。 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且财产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您可以提起同居析产纠纷。 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该笔款项依旧如上文所述,会被认定为赠与或借款。 但如果双方共同选房、购房、办理手续、偿还贷款,则该房屋可能视为同居期间双方共有的财产,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的共有类型没有明确约定,可能可以主张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房屋。 如果双方后续已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但因为婚前房屋已写在女方名下,有可能会被认定能够为已约定赠与给女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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