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当事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严格遵循法定期间要求。
1.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是指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一期间是法律明确设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间内行使异议权利,逾期则失去提出异议的法定资格。
2.进入二审阶段后,案件已经经过一审的全部程序,其中包含对管辖权的审查环节。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出现混乱,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既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违背了程序安定性的要求,不利于案件的正常推进。
3.当事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上视为其认可一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在二审阶段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法律分析:
(1)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有法定期间限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具体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法律明确的期间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
(2)二审阶段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已完成一审的管辖权审查环节。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会造成诉讼程序混乱与拖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及程序安定性要求。
(3)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管辖。当事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接受一审法院的管辖,二审期间再提出该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审查。
提醒: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严格在一审提交答辩状的十五日内提出,避免因错过法定期间导致异议不被受理;若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一般不予处理,可能影响自身诉讼权益。
(一)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需在法定期间提出。具体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就是提交答辩状的期间,这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合法提出期间。
(二)二审期间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阶段已完成管辖权审查环节,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混乱拖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违背程序安定性要求。当事人未在一审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一审法院管辖,二审法院对此时提出的异议通常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有异议的,需在一审阶段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天内提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
二审阶段已完成一审的管辖权审查环节,若允许此时提出异议,会导致诉讼流程混乱拖延,既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会破坏程序的稳定性。
未在一审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认可一审法院管辖,即便到二审再提出,法院通常不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处理。
结论:二审期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这是法定的期间要求,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进入二审阶段,案件已经经过一审的管辖权审查环节。若允许当事人在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会导致诉讼程序混乱和拖延,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也违背程序安定性要求。因此,当事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接受一审法院管辖,二审期间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通常不予审查。如果对管辖权问题存在疑问,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在法定期间内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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