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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人后逃逸被撞者怎么办

陈* 陕西-宝鸡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2.21 09:48:33 415人阅读

司机撞人逃逸被撞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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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被撞后应立即记录肇事车辆信息、报警并急救、保护现场,就医时保存票据,后续配合调查并通过合法途径追责。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需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一是记录肇事车辆信息,这是后续确定责任主体的核心依据,若有旁人可请求协助;二是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向交警准确提供事故细节,同时优先处理自身伤情;三是保护事故现场,不随意变动痕迹或物品,便于交警勘查定责;四是就医时保存所有医疗票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这些是主张赔偿的关键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后续配合交警调查有助于尽快找到肇事方,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责。如果在事故处理中对责任认定或赔偿金额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21 13: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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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后应立即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涵盖固定关键信息、及时报警就医、保护现场、保存凭证及后续依法维权等多个环节。

1.保持冷静并记录肇事车辆信息。尽可能记住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核心特征,若现场有围观人员,可请求其协助记录相关信息或直接报警,避免因慌乱遗漏重要线索。

2.及时报警并寻求医疗救助。拨打交通管理部门电话和急救电话,向交警准确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特征等情况,同时尽快接受医疗救治,防止伤情延误。

3.保护事故现场原貌。不要随意移动现场的痕迹或物品,维持现场的原始状态,为交警后续勘查和责任认定提供完整依据。

4.妥善保存医疗相关凭证。就医过程中注意留存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发票等所有票据,这些材料是后续主张赔偿的重要证据。

5.配合调查并依法维权。后续可积极协助交警查找肇事司机,若确定肇事方,可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赔偿责任。

2025-12-21 12:2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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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事故发生后,应保持冷静,尽可能记录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特征,若现场有其他人员,可请求其协助记录车辆信息或直接报警。

(2)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向交警详细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及时接受医疗救治处理伤情。

(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随意移动现场的痕迹或物品,确保交警能够准确勘查现场以认定事故责任。

(4)就医期间,需妥善保存所有相关票据和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发票等,这些材料将作为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

(5)后续需配合交警开展调查工作,协助查找肇事逃逸人员;若确定肇事方,可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赔偿责任。

提醒:
事故发生后需注意留存所有与事故及伤情相关的证据材料,若与肇事方协商赔偿无果,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1 12:0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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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持冷静,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特征,若有旁观者,请求帮忙记录或报警。

(二)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向交警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信息,同时接受医疗救治。

(三)保护事故现场,不随意移动现场物品和痕迹,方便交警勘查。

(四)就医时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发票等票据,后续用于索赔。

(五)配合交警调查,协助查找逃逸司机。若找到肇事司机,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025-12-21 10:5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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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需保持冷静,记住肇事车辆的车牌、车型、颜色等特征,若有路人在场,可请其协助记录信息或报警。

立即拨打122交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向交警准确说明事故时间、地点及车辆情况,同时接受医疗救治。

不要随意改动事故现场的痕迹与物品,为交警后续勘查保留原始状态。

就医时妥善保存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医疗费用发票等所有票据,配合交警查找逃逸人员。

确定肇事方后,可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主张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2025-12-21 10:31:46 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因为你所描述的事实比较复杂,建议来电咨询。希望以上建议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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