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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苟** 江苏-苏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21 08:05:06 411人阅读

撤销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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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方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相关沟通记录、一方欺诈的虚假承诺证据等。
(二)受损方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要准备好书面的申请书,清晰阐述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三)在合同被撤销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应主动返还财产;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要按照合理价格折价补偿。若有过错导致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2-21 13: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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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基于法定原因,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自开始就没法律约束力。

2.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的合同,受损方有权撤销。

3.合同撤销后,取得的财产要返还,无法返还就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损失,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4.撤销合同会让合同效力消除,回到订立前状态。

2025-12-21 11:0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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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合同会使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恢复到订立前状态,受损方对法定情形合同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撤销后涉及财产返还、折价补偿及损失赔偿等处理。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像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其效力就会溯及既往地消灭,如同合同从未存在过。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就各自担责。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如果您在合同方面遇到可能需要撤销合同的情况,或者对合同撤销后的处理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21 09:4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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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合同指当事人基于法定事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像因重大误解订立、一方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
2.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3.为避免撤销合同纠纷,订立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若发现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方应及时收集证据,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1 08:5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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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销合同需基于法定事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常见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这些情况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合同,受损方因此享有撤销权。
(2)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效。合同撤销后,当事人需处理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能返还的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则折价补偿。
(3)对于合同撤销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旨在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提醒:
遇到可撤销合同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1 08:15:33 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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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3 17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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