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后,以在民政局备案并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为准。因为备案协议具有公示性和官方认可,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二)办理离婚登记前有多份自行签订且内容冲突的协议,以最后签订的为准,最后协议反映双方合意。
(三)若备案协议与私下协议不同,需证明备案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才可考虑其他协议,否则仍以备案协议为准。若有特殊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证明其他协议有效性后再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多份离婚协议并存,通常以最后在民政局备案且完成离婚登记的协议为有效协议。
2.办理离婚登记前签的多份协议有冲突,一般以最后签订的为准,因其反映双方最终意愿。
3.若备案协议与私下协议不同,除非能证明备案协议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以备案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特殊情况可走法律途径确定其他协议效力。
结论:
多份离婚协议并存时,通常以在民政局备案并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为准;办理离婚登记前自行签订的多份协议有冲突,以最后签订的为准;若备案协议与私下协议不同,除非证明备案协议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以备案协议确定权利义务。
法律解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了婚姻关系中的相关权益和规定。在多份离婚协议并存的情况中,以最后在民政局备案并完成离婚登记的协议为主要依据,是因为这体现了双方经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的意愿。而办理离婚登记前自行签订的协议,最后签订的往往反映了双方达成的合意。若备案协议与私下协议不同,法律倾向于保护经过登记备案的协议,但为保障公平公正,若能证明备案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可重新判定。如果在处理多份离婚协议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多份离婚协议并存时,通常以最后在民政局备案并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为准。这是因为备案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定效力和公示性,能代表双方最终确定的离婚安排。
2.若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有多份自行签订且内容冲突的协议,以最后签订的为准,因其反映双方最终合意。
3.当已备案协议与私下留存协议不同,除非能证明备案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以备案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离婚协议时应谨慎,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身意愿。
2.若对备案协议有异议,及时收集可撤销情形的证据。
3.遇到协议效力争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以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双方领取离婚证时使用的离婚协议为生效的协议。 若双方尚未办理备案的,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认定。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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