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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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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其他重大过错包含什么

周** 吉林-四平 离婚咨询 2025.12.20 15:56:56 348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中其他重大过错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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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无明确法律列举,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是否严重危害婚姻关系。

常见情形包括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这些行为或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或违背公序良俗,或消耗家庭财产、引发家庭矛盾。

法院会综合行为情节与损害后果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若成立,无过错方可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2025-12-20 22: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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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常见包括长期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构成该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其他重大过错未明确列举,需结合司法实践认定。常见的情形有长期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长期通奸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卖淫嫖娼违背公序良俗,伤害配偶感情;吸毒和赌博不仅消耗家庭财产,还会引发家庭矛盾,影响配偶及子女生活。法院会综合过错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错。若构成,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遇到配偶存在上述行为或其他可能构成重大过错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21: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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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虽未被法律明确列举,但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具体行为的情节与损害后果综合判定,通常包括与他人长期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无过错方有权据此主张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1.与他人长期通奸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基础,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2.卖淫嫖娼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会对配偶的情感造成深度伤害,法院认定时会重点考量该行为对婚姻关系的破坏程度。

3.吸毒和赌博行为不仅会消耗大量家庭财产,还会引发频繁家庭矛盾,影响配偶及子女的正常生活,这类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4.法院在认定其他重大过错时,会综合分析过错方行为的具体情节、持续时间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保判定结果公平合理。

5.无过错方在过错行为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后,可依法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赔偿内容涵盖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2025-12-20 21: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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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属于法律规定的兜底情形,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程度综合认定。常见的情形包括与他人长期通奸、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严重危害婚姻关系的行为。

(2)长期通奸行为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会直接破坏夫妻感情基础,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卖淫嫖娼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伤害配偶的情感信任;吸毒、赌博行为不仅会消耗家庭共同财产,还可能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影响配偶及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这些行为均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3)若过错方的行为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需根据实际财产损失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则需结合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伤害等因素判定。

提醒:
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注意收集过错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的有效证据,如相关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等,并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避免超过权利主张时效。

2025-12-20 19:4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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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针对对方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收集有效证据。例如对方长期通奸的聊天记录、照片等,卖淫嫖娼或吸毒赌博的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或戒赌机构的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帮助法院认定行为是否严重危害婚姻关系。

(二)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离婚时未提出,可在离婚后合理期限内单独向法院起诉主张。

(三)主张赔偿时需明确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具体内容。物质损害包括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如赌博消耗的存款、吸毒产生的治疗费用等;精神损害可提供证人证言、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明配偶感情受到严重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2-20 17:49:3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医疗过错致患者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或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解释》还规定了营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过错认定标准是什么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医学水准,也称学问水准,就是“在将来应予一般化之目标下,现在不断出现的基本研究水准。相比之下,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由医学水准到医疗水准的过程,须经由三个阶段。悉和运用的程度,从而使之成为该医疗状况的医疗水准。这时,也就成为论断临床过失责任的基准。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仃的客观行为条什,即过错方的一定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首先,这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20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抚养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其行为即属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抚养义务的行为,是违反作为的法定义务,即遗弃配偶,应当是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配偶,是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二)主观过错民法和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不仅在于行为人主观状况上的过错而且还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尤其是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过错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离婚本身不构成侵权,而是引起离婚的原因才构成侵权,即具体的违法行为才构成侵权。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的过错应为故意形成,因为过错配偶的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都是一种主观故意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法律,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但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显而易见。(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导致了离婚这一法律后果,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彻底的破坏:配偶的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违法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主要表现为过错配偶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导致大妻关系的解除而使夫妻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的侵害行为是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利精神损害的原因,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事实是过错方侵害行为的结果。因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是过错方过错行为的结果。如果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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