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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需证明自身符合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同时说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时,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等行为,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4.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情况,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025-12-20 19: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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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举证责任倒置是特定案件中的特殊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责、减责情形或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的例外,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纠纷类型。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侵权人需证明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二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时,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三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四是高度危险作业致损、饲养动物致损等纠纷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果遇到上述类型的纠纷,对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或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20 18:2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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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民事诉讼中为平衡双方举证能力差异而设立的特殊规则,并非完全免除主张方的举证义务,而是在特定案件类型中,将原本由主张方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合理转移给对方。
1.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仅需证明存在污染行为及实际损害结果,侵权方则需举证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减责情形。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者无需证明相关主体存在过错,而是由该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举证自己已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不存在过错。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拒绝提供纠纷相关病历资料等情形,直接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及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4.高度危险作业致损及饲养动物致损纠纷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高度危险作业方需举证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饲养动物方需举证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挑逗或第三人过错造成。
2025-12-20 16: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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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这类纠纷中,提出损害主张的一方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实施污染或破坏行为的主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损的举证责任倒置。当上述物品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特定情形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形,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自身无过错。
(4)高度危险作业及饲养动物致损的举证责任倒置。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主体需证明损害并非其行为导致或存在免责情形;饲养动物致损时,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否则需承担责任。
提醒:
不同类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案件适用条件存在差异,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明确举证责任分配,避免因举证不当影响权益实现。
2025-12-20 15:1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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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权纠纷中,受损方只需提供自身遭受损害的基本证据,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方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需自行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无关,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
(二)建筑物、构筑物等脱落坠落致损时,受损方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存在及脱落物来自该设施,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对方需自行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三)医疗损害纠纷中,若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自行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25-12-20 14:49: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