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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时是否要停止执行

袁** 北京-石景山区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0 13:34:53 491人阅读

提出执行异议时是否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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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提出后通常不停止执行程序。法院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会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

特殊情形可调整执行状态。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被执行人提供同类担保申请停止的,法院可裁定准许。

担保错误需承担责任。案外人担保解除查封等措施有误导致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担保继续执行有误造成损失的,需向对方赔偿。

2025-12-20 18: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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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提出执行异议一般不停止执行,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暂停或继续执行。
法律解析: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审查。通常情况下,异议提出后不会停止执行,只有当异议理由成立时,法院才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则驳回异议。存在特殊情况时处理方式不同:
1.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若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导致标的无法执行,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4.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果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0 17:1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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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提出后通常不会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1.一般情况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会直接暂停执行程序,需等待法院审查结果后,再根据异议是否成立调整执行措施。

2.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标的,法院应当准许继续执行;若该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行为存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3.若被执行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标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准许停止执行。

4.若案外人提供担保以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担保行为存在错误,导致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案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025-12-20 16:2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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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异议的一般处理规则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程序。

(2)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3)若被执行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停止执行。

(4)担保错误需承担相应责任。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提醒: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需知晓一般不停止执行,若需停止执行需由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担保;各方提供担保时应谨慎,避免因担保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20 14:4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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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一般不停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需针对执行标的提交书面异议,口头异议不会被法院受理审查。

(二)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理由。这期间执行程序通常继续进行,不会因异议提出而自动停止。

(三)若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执行停止。

(四)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即使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当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2.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12-20 14:18:0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对于执行异议能不能停止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执行异议能否停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三、执行异议处理结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第一,予以驳回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第二,中止执行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第三,进行再审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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