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通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用承担公司全部债务,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原则,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当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可能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
股东应合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滥用有限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正常情况股东按“有限责任”原则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承担全部债务。
(二)特殊情形下股东担责不同。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通常,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无需全揽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这是“有限责任”原则。
2.不过有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股东未依法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论: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无需承担全部债务,但特殊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这体现“有限责任”原则。不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可能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股东在公司运营中要依法行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股东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律师解析 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后是可以转让全部财产给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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