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请注意有限公司具备独立的
法人资格,它们能够自主应对所欠下的
债务。对股东而言,尽管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公司的负债风险,但依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
公司债务有可能最终落到股东身上。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股东支付款项时出现违约现象。在
签署合同时曾信誓旦旦,然而在实际支付环节却耍滑头,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从而使得公司逐渐背负起沉重的债务负担;
其次,股东借机套取公司资产并提前退出;
最后,部分股东将自身利益置于首位,拒绝履行其应尽的法律责任,甚至以他人为掩护,企图逃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已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能够自行承担责任,某些股东便以种种借口逃避责任,致使业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均被推至公司身上,而自己却得以独善其身。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