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相关部门会依法立案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行为既侵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也破坏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需引起高度重视。
1.国有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定期核查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任职单位同类的营业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2.相关单位需加强对董事、经理的法律培训,明确经营同类营业的违法性质及后果,引导其自觉遵守职业规范,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3.若发现疑似违规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国有公司、企业应立即固定财务流水、业务合同等证据,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4.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审查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其他主体无法构成此罪。
(2)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即借助任职期间掌握的商业资源、经营信息等职务相关条件;二是实施了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行为;三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达到该标准则会被立案追诉。
(3)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法益,既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4)司法实践中,若相关行为符合立案标准,司法机关会依法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提醒: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与经理应严格遵守职务廉洁性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同类营业获取非法利益,一旦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一)国有公司、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董事、经理的外部经营活动,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等渠道,确认其是否存在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
(二)若发现董事、经理存在同类营业经营行为,需收集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的证据,包括合同、财务流水、获利记录等。当非法利益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或企业的董事、经理是该罪名的特殊主体,只有这类人员才有资格成为犯罪嫌疑人。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任职单位同类的营业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时,相关部门会立案追诉。
这种行为既侵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也破坏国家对公司经营的正常管理秩序。
司法实践中,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情形会被依法处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国有独资或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其任职领域内非法经营并获利,若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将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此罪行限定于国有公司、企业中相关职位人员,非此范围人员不适用。
专业解答国有独资及控股公司高管滥用职权,为个人或第三方进行竞争性商业活动谋私,涉及较大金额将面临三年以下刑期(含拘役)和罚金。金额严重者,刑期可达三至七年,伴随巨额罚款。
专业解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针对国有公司、企业董事或经理滥用职权,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其任职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谋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该罪侵犯国有公司权益,扰乱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对象限定于特定职位人员,必须明知违法并有意图获取非法利润。客体关注公司权益与管理秩序,客观上要求行为规模巨大,主观上需有故意。
专业解答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专业解答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国有公司、企业高层(董事、经理)滥用职权,自营或帮他人在其任职领域内非法获利,严重侵害国有财产和监管秩序。犯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侵犯国有公司财产权及监管制度;二、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相关业务经营,非法收益巨大;三、犯罪主体限定为董事、经理等特定身份;四、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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