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患者需手术无法取得家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遇紧急情况医院不应因等家属而延误治疗,否则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防止因家属不能及时签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在患者生命垂危且家属不在场等紧急状况下,医院经必要审批程序后应积极开展手术等救治。若医院未履行这一义务,致使患者受到损害,就可能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生命权的重视和保护。如果大家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患者需手术却无法取得家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实施医疗措施是合理且必要的。生命垂危时不能因等家属而延误治疗,医院履行审批程序后积极救治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避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若医院未履行此义务致患者损害,需担侵权责任。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紧急审批机制,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完成审批,及时开展救治。
2.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紧急处理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医院可与相关部门协作,如通过公安等部门尽快联系患者家属,以获取家属意见。
法律分析:
(1)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的自主决策权。当患者需要手术却无法取得家属意见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实施医疗措施,这是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保障患者生命健康。
(2)在患者生命垂危且家属不在场的紧急状况下,医院不应因等待家属签字而延误治疗,履行审批程序后应积极救治。这体现了法律对患者生命权益的重视,避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3)若医院未履行积极救治义务,导致患者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对医院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其在紧急情况下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提醒:
医院应严格遵循审批程序积极救治患者,患者家属也应理解医院在紧急情况下的决策。不同情况的法律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医院方面,应建立完善紧急医疗措施审批流程,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职责,确保在患者生命垂危无家属意见时能快速审批。同时,加强医护人员培训,使其熟悉该审批流程及紧急救治的重要性。
(二)患者家属应尽量在患者就医时留下紧急联系人信息,方便医院在紧急情况时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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