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中若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法律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若担保范围约定不清,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负责,涵盖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追债产生的费用。
实际中为避免纠纷,双方应明确约定担保细节。若已出现约定不明,需按法定规则确定权利义务,必要时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结论: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期间或担保范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视为六个月,担保范围视为全部债务。
法律解析:
连带责任担保中,若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视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此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践中,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应尽量明确约定担保的各项事宜。若已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债权人和保证人应依据上述法定规则确定权利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也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担保中,若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或担保范围约定不明,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实践中应尽量细化各项担保约定以减少纠纷。
1.若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法律视为该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涵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3.实践中,为避免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尽量明确约定担保的各项具体事宜。若已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债权人和保证人应依据上述法定规则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1)连带责任担保中,若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该保证期间视为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若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提醒:
设立连带责任担保时,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担保范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若已出现约定不明情况,债权人和保证人应依据法定规则确定权利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一)若连带责任担保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视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需在此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逾期未请求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若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为避免纠纷,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长和起算点,以及担保范围的具体内容,避免模糊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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