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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出过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杨** 江苏-无锡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2.19 08:11:26 340人阅读

怎样算出过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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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高违约金判断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看其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比例关系。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在计算损失时,包含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如示例中,违约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5万元,总损失15万元,若约定违约金超19.5万元,违约方就可请求适当减少。在实际生活中,合同违约情况较为常见,违约金的约定和处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遇到违约金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0: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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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高违约金判断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比如在合同违约纠纷中,需准确界定损失范围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充分考虑违约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避免约定过高违约金引发纠纷。
-若发生纠纷,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及时收集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守约方要积极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9 10:3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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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过高违约金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
(2)通常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
(3)计算时需先明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要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过高或过低。若涉及违约金纠纷,因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9 10: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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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过高违约金,先明确违约造成的损失,涵盖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二)当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若一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违约金被认定过高,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5-12-19 09:29: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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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过高违约金,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请求适当降低。
2.违约金超出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过高。计算时先确定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减少)和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3.如违约致直接损失10万、可得利益损失5万,总损失15万,约定违约金超19.5万,支付方可请求减少。

2025-12-19 08:42:39 回复

交房是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否则,是应该由开发商自己履行该交付义务的。而且该委托本身的争议与业主无关。开发商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不赔偿怎么办,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不赔偿怎么办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总之,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时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不可能知道的很清楚,或者知道的并不是真实的理由,所以除了可以选择上面的解决方式,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事项,例如: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规定,延期交房的处理等,如果没有约定,要签订协议。尽量在购房合同中体现出这个问题,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有据可查。  二、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国家规定是什么  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请求增加赔付额。

对于广义的,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则应视作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中也可以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放长假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对于狭义的,即劳动者是在有本职工作从事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工作的,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通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对于这类,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仍然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劳动关系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建立劳动关系时我们就需要和相关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出现问题的话也能第一时间证实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不过关于算不算劳动关系这样的问题,其实具体是需要看的内容来定夺的,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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