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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归谁

杜* 山西-晋城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9 01:09:08 354人阅读

夫妻离婚,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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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通常归孩子所有,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并非赠与。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一般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该赠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孩子名下即完成权利转移,房产归孩子所有。夫妻离婚时分割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范围内,因此该房产不能被分割。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证据证明登记在孩子名下并非出于赠与目的,而是为规避债务或限购政策等,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且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如果您遇到房产归属或离婚财产分割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权益和解决方式。

2025-12-19 07: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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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通常属于孩子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是因为该房产一般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不可随意撤销。

1.房产归属的一般认定
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至孩子,房产归孩子所有。夫妻离婚时,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2.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初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并非出于赠与的真实意思,而是为了规避债务、限购政策等其他目的,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认定房产归属。但此类主张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否则难以改变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结果。

2025-12-19 06:1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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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一般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产完成登记在孩子名下后,赠与行为即生效,房产所有权归孩子所有。

(2)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房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孩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范围不包含此房产。

(3)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在孩子名下并非出于赠与目的,而是为规避债务、限购政策等其他原因,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重新认定房产归属。但此类主张需有明确且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提醒: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前应谨慎评估实际需求,避免因非赠与目的登记引发后续纠纷;涉及此类房产归属争议时,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合法权益。

2025-12-19 04: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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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通常视为父母对孩子的赠与,房产所有权归孩子所有。夫妻离婚时,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若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当初登记在孩子名下并非真实赠与意思表示,而是为规避债务、限购政策等,需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重新认定房产归属,但需有足够证据支持该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5-12-19 02:41: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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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通常被认定为父母双方对孩子的赠与,房产所有权归孩子所有。

赠与行为完成后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无法随意撤销,因此即使夫妻离婚,该房产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若存在特殊情形,比如有证据证明登记并非出于赠与意愿,而是为规避债务、限购政策等其他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才能重新认定房产归属。

2025-12-19 01:25:1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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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2 17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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