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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代持股权要怎样去分配

付* 广东-揭阳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8 14:28:19 360人阅读

离婚情况下,代持股权要怎样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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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处理代持股权的问题较为复杂,首先需确认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若协议有效,显名股东并非实际权利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分割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代持关系,且购买股权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该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权益。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约定处理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协商不成时,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材料,认定实际出资情况。

经法院认定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会对股权收益等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同时需注意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25-12-18 20:1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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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代持股权分配需先确认代持协议效力,不能直接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若能证明代持关系且实际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对应财产权益,同时需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离婚时处理代持股权,首先要确认代持协议是否有效。有效协议下,显名股东并非实际权利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其次需判断实际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能提供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存在,且实际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双方协商一致时,可按约定处理该财产权益;协商不成的,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认定实际出资情况。若认定实际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对股权收益等财产权益进行分割。此外,因代持股权涉及显名股东这一第三人,处理过程中需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你在离婚时遇到代持股权分配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准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8 19: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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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代持股权的分配需先明确代持协议效力及实际出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应针对实际权益进行处理。

确认代持协议效力是处理代持股权分配的前提。有效代持协议下,显名股东仅为名义持有人,并非实际权利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主张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

若能提供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存在,且实际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主张分割代持股权对应的实际权益。

双方协商一致时,可按照约定处理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比如由一方取得权益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共同处置权益后分割所得款项。

协商不成时,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记录、资金来源等证据,认定实际出资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认定为共同出资,会对股权收益等实际财产权益进行分割,但需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025-12-18 18: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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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处理代持股权,首先需确认代持协议的合法效力。若代持协议有效,显名股东仅为名义持股主体,并非实际股权权利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请求分割显名股东名下的代持股权。

(2)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存在,且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可主张分割该代持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权益,而非股权本身。

(3)夫妻双方对代持股权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按照约定分割对应的财产权益。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审查代持协议、出资凭证、资金流水等证据,认定实际出资情况及代持关系的真实性。

(4)因代持股权涉及显名股东这一第三人,法院在处理时会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夫妻财产分割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通常会对股权对应的收益或财产价值进行分割,而非直接变更显名股东或强制分割股权。

提醒:
离婚时处理代持股权需提前收集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代持关系及出资性质;涉及第三人时,应通过合法途径明确权益归属,避免因程序不当损害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2025-12-18 17: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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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确认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若代持协议合法有效,显名股东仅为名义持有人,夫妻双方不能直接要求分割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

(二)收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及出资性质。需准备代持协议、出资凭证、与显名股东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证明实际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主张分割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

(三)优先通过协商处理。若夫妻双方能就代持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分割达成一致,可按约定执行。

(四)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裁判。法院会审查相关证据,认定实际出资情况。若认定实际出资为夫妻共同财产,会对股权收益等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同时保障显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2-18 16:22:44 回复

对于怎样才能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如此看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代持协议无效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内容:股权代持协议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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