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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情况下公司股份要怎样处理

潘** 北京-延庆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8 10:48:01 440人阅读

离婚情况下公司股份要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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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割,但婚后该股份产生的增值收益可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优先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协商转给配偶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股东;若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可分割转让所得款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双方可直接分割股份。

2025-12-18 16: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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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时公司股份的处理需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不同情形下分割方式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公司股份的处理需区分不同情形。一是婚前个人财产股份的情形,该股份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婚后该股份产生的增值收益,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则可进行分割。二是夫妻共同财产股份的情形,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时,可按以下规则处理:1.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夫妻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2.若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则可直接分割股份。若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公司股份分割的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符合自身情况的解决方案。

2025-12-18 14:2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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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股份的处理需结合股份性质与公司类型区别对待,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首先要明确股份的性质。若股份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股份本身,但婚后该股份产生的增值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进行分割。

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处理共同财产性质的股份。若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自行协商分配方案,协商一致的按协议内容执行即可。

协商不成时需根据公司类型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若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转让给配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若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处理相对直接。若协商不成,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性较强,可直接对股份进行分割。

2025-12-18 12:39: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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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公司股份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该股份本身,但该股份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该部分收益。

(2)若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通过协商确定处理方式,协商一致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3)若双方协商不成,且股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方式分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额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4)若双方协商不成,且股份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对股份进行分割。

提醒:
离婚时处理公司股份需注意区分股份性质及公司类型,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要关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流程合法合规。

2025-12-18 11: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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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公司股份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股份本身,但婚后该股份产生的增值收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这部分收益。

(二)若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按协议执行。

(三)若协商不成且股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股东配偶时,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四)若协商不成且股份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可直接分割股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025-12-18 11:13:5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3)将股份奖励给本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职工,很多股份有限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就需要收购本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情况下收购股东股份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二、收购本的股份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购本股份:(1)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成立以后股东是不得抽回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以后,要减少的注册资本,只能通过以的名义购买本股份、再将该部分股份注销的形式。因此,对于因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而收购本股份,法律是允许的。(2)与持有本股份的其他合并。的股份可以为其他所持有,当与拥有本股份的其他进行吸收合并时,被合并的其他的所有资产都归所有,其他所拥有的本股份自然也为本所有。(3)将股份奖励给本职工。近年来,为了激励职工,很多股份有限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即奖励职工部分本股份,从而把职工利益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工作。为了推行这一计划,就需要收购本的股份,再将其发放给职工。(4)因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收购本股份。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有限责任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请求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所拥有的股权,从而达到离开的目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股权流动性差而做出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在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没有救济措施又不能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而离开的情况。股份有限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东对经营情况不满,可以直接转让其股权而离开。因此,本条对股份有限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只做了有限度的规定,即股东在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以要求收购其股份。当股东行使这项权利时,就会拥有本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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