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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解除股份制

袁** 西藏-日喀则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29 17:12:19 410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解除股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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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
最后的救济措施。
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
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
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
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
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
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21-03-29 17:14:19 回复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对于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新增资本时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公权不能超越此线,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质,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判例中有直接判决公司支付利润的,但判例不多。一些法律观点认为,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对于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的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只有公司章程、股东会才有决定如何分红的权利,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最合适的方法是责令对公司的利润达成决议。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不应该直接判决有限公司将利润分给小股东,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公司新增资本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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