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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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盗窃前科者再实施盗窃,盗窃金额认定和普通盗窃一样按被盗财物实际价值确定,而有盗窃前科会影响定罪量刑。
法律解析:
在盗窃金额认定方面,不管有无盗窃前科,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在定罪量刑上,有盗窃前科会产生影响,若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有盗窃前科者再次盗窃行为更为严格的规制。如果您遇到与盗窃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对自身情况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1.有盗窃前科者实施盗窃,盗窃金额认定和普通盗窃一样,按被盗财物实际价值确定。有有效价格证明的依证明认定,无有效证明或按证明认定数额不合理的,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有盗窃前科对定罪量刑有影响。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盗窃受行政处罚,再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数额较大”标准百分之五十,就属“其他严重情节”,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金额认定规则,保证公平公正。同时,对于有盗窃前科者再次盗窃,要综合考量前科情况准确量刑。公众也应认识到盗窃前科的严重后果,增强法律意识,杜绝再次犯罪。
法律分析:
(1)有盗窃前科者再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认定和普通盗窃遵循相同规则,即按被盗财物实际价值确定。若有有效价格证明,依据该证明认定;若没有或按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则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2)有盗窃前科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如果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就会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提醒:
有盗窃前科者应遵守法律,避免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因有前科定罪标准会降低,一旦实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有盗窃前科者再次盗窃,在认定盗窃金额时,先查看被盗财物有无有效价格证明,有则按此认定。
(二)若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依据价格证明认定的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就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在定罪量刑方面,若有盗窃前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当再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百分之五十时,会按“其他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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