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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怎么办

王** 甘肃-嘉峪关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7 12:52:10 478人阅读

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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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费若因物价、升学、重大疾病等需增加,抚养方和给付方先协商调整数额和支付方式。
2.若协商不成,抚养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子女需求、父母负担和当地生活水平裁判。
3.给付方若经济困难,可与抚养方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协商无果也能起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决。

2025-12-17 15: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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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多因素裁判。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物价调整、子女升学等使原定抚养费不足,或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增加费用时,抚养方和给付方应先就调整数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抚养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判决。同样,若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经济困难,也能先与抚养方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在子女抚养费方面遇到类似的情势变更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7 15:0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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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有协商和诉讼两种解决途径。在物价调整、子女升学等使原定抚养费不足,或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增加费用时,抚养方和给付方应先协商调整数额和支付方式。若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经济困难,也能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抚养方或给付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裁判。

建议如下:
1.双方尽量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抚养费变更问题,以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2.协商时要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和证据。
3.诉讼时要积极收集能证明自身情况和主张的材料,配合法院工作。

2025-12-17 14:2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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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时,有协商和诉讼两种解决途径。当出现物价调整、子女升学、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需要增加费用时,双方应先尝试协商,就调整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这种方式能和平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若协商不成,抚养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以确保判决公平合理。
(3)给付方若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经济困难,也可与抚养方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协商无果时,同样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提醒:
遇到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问题,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若需通过诉讼解决,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7 14:1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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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出现子女抚养费情势变更的情况,比如物价调整、子女升学费用增加、突发重大疾病等,抚养方和给付方要先积极协商,确定调整后的抚养费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二)如果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抚养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判决。
(三)要是给付方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陷入经济困难,也先和抚养方协商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025-12-17 14:02:20 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发生情势变更(一)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情势变更所依赖的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二)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三)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四)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五)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六)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七)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八)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二、情势变更的效力有哪些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一)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二)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一、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三)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四)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我国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77条借鉴上述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即:“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商业风险不适用前款规定。”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要求,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一)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生效时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该合同赖以生效的环境或基础情事发生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二)在主观上,情势的变更须是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引起的,才可能适用该原则。如果情势的变更因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其不得以情势变更为由来请求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作为民法基本支柱的“过错责任”论不能受到情势变更原则的冲击。(三)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发生的不可预见性,且当事人不能克服这种变化。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能够预料该事件发生的,或者能够克服该事件的,则该事件发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不得请求适用该原则。(四)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合同是在情势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则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终止后发生情势变更,因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也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五)在结果上,须因情势变更而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性条件,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救济因情势变更所引起的交易上显失公平的结果。(六)在程序上,协商程序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须程序,即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或仲裁机构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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