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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过程中是否可添加精神损害赔偿

李* 广西-钦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5.12.17 03:00:02 364人阅读

二审过程中是否可添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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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为了维护两审终审制的基本诉讼原则,避免剥夺当事人对该新增请求的上诉权利。

1.二审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常规处理方式为调解优先。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中新增独立诉讼请求时,法院会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调解能够达成一致协议,可按照协议内容处理相关事宜;若调解未能成功,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就该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另行提起诉讼。

2.原则上不直接审理新增请求的原因在于保障诉讼权利。二审程序的核心是对一审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若直接审理当事人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就该请求向上一级法院行使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制的立法目的。

3.存在例外情形可由二审一并审理。若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由二审法院对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并进行审理,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而是对该请求与原案件一并作出裁判。

2025-12-17 07: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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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二审程序中原则上不得直接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因为二审主要针对一审已审理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若直接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导致该请求仅经过一次审理,剥夺当事人对该请求的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制度。

(2)若当事人在二审中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若双方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法院将依据协议内容作出处理。

(3)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就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4)存在例外情形,若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对该请求与一审案件的相关争议一并作出裁判。

提醒:
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建议在一审阶段及时提出,避免因二审新增请求导致调解不成需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成本;若确需在二审新增该请求,应积极配合法院调解,或与对方协商是否同意二审一并审理该请求。

2025-12-17 07:0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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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中原则上不能直接添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若二审直接审理,会剥夺当事人对该请求的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制度。

(二)若在二审中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按协议内容处理。

(三)若调解不成,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新增请求,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25-12-17 05:3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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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原则上不能直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类独立的诉讼请求。

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新增独立诉求时,法院会先组织调解;若调解达成一致,可按协议处理;若调解失败,则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是因为二审主要针对一审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直接审理新增诉求会剥夺当事人对该诉求的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制度。

不过若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诉求,法院可以合并作出裁判。

因此二审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先尝试调解,或确认对方是否同意二审一并审理。

2025-12-17 05:0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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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二审原则上不能直接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需先调解或经对方同意才可一并处理
法律解析:二审的主要职能是对一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若在二审中直接审理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对该请求行使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内容处理;调解不成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该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因此,二审中新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先尝试调解,或确认对方是否同意二审一并审理。如果在二审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5-12-17 04:35:21 回复

对于二审能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二审是否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条件需求可以增加。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在法释〔2020〕20号文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当身体受到伤害了、名誉受到侮辱了、隐私受到侵害了、自由受到限制了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先祖的唯一照片被洗相馆遗失,而不可复制和留存的情形,就不能单纯的按照财产损失进行赔付,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泛的,这种损害主要是基于亲情、友情、尊严等精神层面上受到伤害而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俗话说母子连心,如果对方长期拒绝探视,这种精神伤害可想而知。但从目前的司法解释看,这尚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或者说是有争议的。除此之外,法人也是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丧失了商业信誉、社会声誉,轻者导致法人名誉受损,重者可能迫使法人因此而倒闭。随着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将自然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随之扩大,同时,为保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逐步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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