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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主观占有如何认定

邓** 北京-朝阳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5.12.16 07:32:33 494人阅读

诈骗罪主观占有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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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主观占有,可从四方面判断:
1.履约能力:若明知无法履约还骗取财物,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动机与手段:通过欺骗获取财物,且用于非正当用途,而非正常经营,可认定有主观占有故意。
3.财物处置方式:肆意处分、携款潜逃或隐匿财产不返还,表明不想归还财物。
4.违约后态度:积极补救有归还意愿,通常无非法占有目的;逃避抵赖,则有主观占有嫌疑。

2025-12-16 13: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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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断诈骗罪主观占有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承诺能力、行为动机与手段、财物处置方式、违约后态度这几方面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认定需考量主观占有故意。若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还骗取财物,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财物并用于非正当用途,肆意处分财物或携款潜逃等,以及违约后逃避责任,这些情况都可认定其有主观占有故意。反之,若行为人有履约能力,获取财物用于正常经营,妥善处置财物且违约后积极补救,通常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况时,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观占有较为复杂。若您有相关法律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16 11:5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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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罪主观占有可从多方面判断。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骗取财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财物并用于非正当用途、肆意处分财物或携款潜逃、违约后逃避责任抵赖等,均可认定有主观占有故意;而违约后积极补救有归还意愿,通常不认定。
1.核查履行承诺能力,若行为人明知自身无履约能力却骗取财物,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考察行为动机与手段,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财物,且财物用于非正当用途,可认定主观有占有故意。
3.观察财物处置方式,肆意处分、携款潜逃、隐匿财产拒不返还,表明不想归还财物。
4.分析违约后态度,积极补救有归还意愿不认定,逃避责任抵赖则有主观占有嫌疑。

2025-12-16 11: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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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履行承诺能力是关键判断因素。若在无履约能力情况下骗取财物,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反映出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2)行为动机与手段能体现主观意图。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财物,且将财物用于非正当用途,而非正常经营或履约,说明其从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3)财物处置方式是重要参考。肆意处分、携款潜逃、隐匿财产拒不返还等行为,直接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想归还财物,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4)违约后态度可辅助判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归还意愿的,通常无非法占有目的;而逃避责任、百般抵赖的,则有较大主观占有嫌疑。

提醒:
判断诈骗罪主观占有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6 10:3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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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行为人履行承诺的能力,若明知无法履约还骗取财物,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考察行为动机与手段,通过虚构事实等获取财物,且用于非正当用途而非正常经营履约,可认定有主观占有故意。
(三)观察财物处置方式,肆意处分、携款潜逃、隐匿财产拒不返还,表明不想归还财物。
(四)分析违约后态度,积极补救有归还意愿,通常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逃避责任、百般抵赖则有嫌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诈骗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上述判断方式可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

2025-12-16 09:01: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诈骗主观故意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证据角度看,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行为人自己的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上的表现来推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都会极力用“经济纠纷”作为幌子掩饰行为诈骗性质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较少犯罪嫌疑人会主动供认自己犯罪罪行为。所以,如何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履行能力说”、“客观分析说”、“原因分析说”、“分段分析说”等几种观点,以下分别对这几种观点进行评析。1、“履行能力说”,即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本身没有履行能力,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标准虽然明确可行,但也存在如下问题:(1)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阶段可能发生变化,如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履行能力,而后来却可能具有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的时候有履行合同能力而后来反而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没有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而签订合同并不能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的无本经营或小本经营的可能性。(2)履行能力还可能因为行为人在合同中地位发生变化而变化。由于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隐名代理,居间合同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因此许多人尽管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履行能力,但他可能通过取得有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支持而使自己由合同的本人转变为代理人或居间人,使合同依然可以履行。这种行为尽管可能产生民事责任,却不属于合同诈骗的范畴。可见,履行能力标准具有不确定性,不适宜作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2、“客观分析说”,即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并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客观因素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这种标准比“履行能力说”显得全面,能综合考虑行为人在行骗时的多种客观表现,如没有进行必要的履行义务的准备,不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置标的物等,但是它仍然是以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的,并没有解决履行能力标准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而且没有分析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的主观目的,只限于对行为人客观表现的客观分析,因此,仍然是不全面的。3、“原因分析说”,即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来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因分析说从整体上对合同的两个阶段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兼顾了对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原因分析说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在逻辑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尽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必然是合同不能履行和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原因之一,但是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只是诱发诈骗行为的原因之一,而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是由诈骗行为引起的,所以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与这两种后果之间存在的还只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和造成损失的原因还可能是多种的,而行为人诈骗行为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原因分析说通过两重推定来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在逻辑上就显得不够周延,其结论也就不一定准确。4、“分段分析说”,即在合同签订阶段,以是否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来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交出财物作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在合同生效阶段,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分段分析说综合了上述各种观点的优势,即:(1)既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考察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又从局部角度出发分阶段考察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表现。(2)摒弃了以“履行能力”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惟一依据,而将其重要的表现即行为人的资信(真实身份)和提供的担保的真实性作为重要的考察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履行能力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但是,这种分阶段采取不同标准的分析并不能完全概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表现,如行为人在合同签订阶段可能采取真实的身份,但对自己的财产状况作出虚假的声明,实际上也是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之一,而且也不能正确解释行为人在效率违约的情况下的主观目的,即行为人认为不履行合同对自己更为有利,拒绝履行合同但自愿选择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二)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等罪的界限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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