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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伤残鉴定之后还能找保险公司吗

李* 上海-宝山区 司法鉴定咨询 2025.12.15 09:02:40 393人阅读

做完伤残鉴定之后还能找保险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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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完伤残鉴定,若之前投保了含伤残保障的险种,如意外险、重疾险,就可找保险公司理赔,伤残鉴定结果是重要依据。

2.被保险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含伤残鉴定报告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审核是否符合理赔条件。

3.符合条件,保险公司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不符合,会说明拒赔理由。做完鉴定后应按流程及时申请理赔。

2025-12-15 1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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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做完伤残鉴定后,若此前投保了包含伤残保障的险种,可按保险合同约定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被保险人做完伤残鉴定,此前又投保了如意外险、重疾险等含伤残保障的险种时,伤残鉴定结果是申请理赔的重要依据。被保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伤残鉴定报告等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理赔条件。符合条件的,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不符合的,会说明拒赔理由。这保障了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若在申请理赔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5 11:1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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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完伤残鉴定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投保了包含伤残保障的险种,伤残鉴定结果是关键理赔依据。
2.被保险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包含伤残鉴定报告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判断是否符合理赔条件。若符合,会按合同给付保险金;若不符合,会说明拒赔理由。
3.建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理赔的条款,明确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选择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被认可。提交理赔材料时,要确保材料完整准确,避免因材料问题影响理赔进度。

2025-12-15 10:5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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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保险领域,伤残鉴定结果是申请理赔的关键证据。当被保险人投保了含伤残保障的险种,伤残鉴定能明确其伤残程度,为理赔提供量化依据。
(2)被保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包含伤残鉴定报告的理赔材料,这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时提交完整材料,能加快理赔流程。
(3)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若符合则给付保险金,若不符合会说明拒赔理由,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程序。

提醒:
被保险人要注意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限制,避免因逾期影响理赔。不同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和范围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详细分析。

2025-12-15 10:4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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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整理材料:做完伤残鉴定后,尽快收集好包括伤残鉴定报告、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在内的理赔材料。
(二)了解时间限制:明确保险合同规定的申请理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避免因超时而影响理赔。
(三)熟悉流程: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理赔流程,按照流程操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四)保持沟通:在保险公司审核过程中,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及时提供所需补充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025-12-15 09:40: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劳动能力鉴定完毕之后,达到十级及以上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受伤职工离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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